(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通知指出,"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中央的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的李六如在1950年1月的《检察制度纲要》中系统地阐述了这种思想。
如196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指出:"根据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的规定报请党委审批案件,在报批时,对案件的全部情节、认定事实和量刑的根据、法院处理的意见等,都要如实反映。但在整个列宁时期,俄共(布)都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彻底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50.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59.《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9页。履行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同时对刑事庭审活动实施监督存有着逻辑和运作机理上的严重冲突。
1994年,政法委的职权从五项扩大到七项。25.陈丽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历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1936至1938年的莫斯科三次大审判,受审判的被告人数分别为16、17、21,除第二、三次各有3人获有期徒刑外,其余的被告人全部枪决。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制定《关于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刘少奇也讲得非常清楚:"苏联是我们的模范,是我们的先生,苏联走过的道路,就是我们现在和将来所要走的道路。"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针对当时'右派'关于党委不懂法律,其审批案件无宪法规定的意见,反右后确定:1.党委审批案件是党委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制度。
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领导者》杂志2015年第1期(总第62期) 进入专题: 检察制度 苏联模式 检察改革 。立法旨在通过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
有些党委(特别是基层党委)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常多次听取汇报,将案件拿到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上讨论,在讨论时甚至还要求就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逮捕等问题"达成共识",并要求检察机关遵照执行。在我国,针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与制约权的矛盾,一些学者提出了破解之道。25.陈丽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历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早在1948年"九月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就肯定地指出:"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分立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从内容上看,这种观点深受英美法系影响(英国检察机关隶属于内政部,美国隶属于司法部,都归于行政体系之内),但这个意见未获通过。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有的还认为,为便于履行监督职能的检察官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应当在法庭上专设检察官的监督席位,并将其与公诉人加以区分。
1958年6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直属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负责指导政法工作。" 1.党委直接审批案件 我国政法系统实行有关案件的党内审批制度,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一部分财产。"笔者认为,政法委协调案件及实施个案监督的做法偏离了法治轨道,应予废除,理由是: 第一,从根本上讲,案件协调更多的是政治上的需要,整个案件协调的过程是以政治化为导向,按照政治制度逻辑运作而不是司法制度逻辑运作的模式进行的。
"党委或党委的政法委对重大案件的指示权与处理权在实际运作中,基于历史的惯性,往往演变为党的组织甚至是党的领导者个人对司法工作以及重大个案的直接干预,党的政法委对司法机关领导与协调所具有的权威与约束力,也往往影响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之间的正常制衡以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3月29日,该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情况反映》作了报道,胡耀邦亲自批示。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曾说的: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2012年12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他主动放弃了这一法定权利,并表示"无论生死,都不上诉。同时,政法委协调案件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参见《政法部门需要彻底的整顿》,《人民日报》1957年12月20日。(2)从诉讼角色看,检察机关作为追诉者,要主动、积极地进行追诉活动。
福建省福鼎县检察院检察长周宗双在审查批捕县农械厂工人张振细打伤该厂党支部书记一案时,因与县委书记姬志立意见分歧,多次受到批评,直至被免职。37.陈丽凤:《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历史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4页。
因此,在近十年强化监督思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并没有为司法廉洁带来太多进步。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
3.从权力运作看,制约权与监督权存在矛盾。71.谢鹏程、任文:《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河北法学》2010年第7期。
上级检察院应当加强协调。49.侯少文:《监督的含义及其与制约的区别》,《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9期。如果说运动员反过来监督裁判员,说你判错了,你停下来我来判,岂不乱套了。""苏维埃法律把被告人的口供看作是证据的特别种类。
权力制约是指同一层次的国家权力之间在分权或分立的基础上,彼此约束、限制、牵制,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活动。1956年7月,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成立。
"各级党委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使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制度形同虚设。我的案已经市委内部大会宣布,再冤也是翻不了案的。
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荆门市中院、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六部门召开"协调会"决定,由京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荆门市中院维持原判,绕过了湖北省高院,最后酿成错案。44.林育均:《执法监督需五大保障》,《学习时报》2008年1月22日。
69.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这样的辩解显然是荒谬的,但是真的要追究这个政法委书记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正当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 总之,政法委的这种既有司法决定权,又不须担责的法治乱象,既不利于树立法制权威,也有损党的形象。61.张羽:《人民检察制度形成史》,《方圆法治》2010年第5期。不论哪级党委,更不论哪个负责人,如果他的意见与法律不一致,那是他个人的意见。
2002年8、9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对案件进行协调。8.武延平、刘要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页。
(4)我国检察机关不同于前苏联制度那样内部实行检察长一长制,而是由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合议制等。"1949年7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在此文中毛泽东宣布了中共中央的既定方针:向苏联和社会主义陈营"一边倒"。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他说既然这些都是假的,作为一个当过主要领导、有文化、有原则的人,对这样的冤情,你怎么会这样乱编?该被告人说:"我是当过县长的人,我们党委集体讨论定过很多干部犯罪案件。